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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2024-07-03

意见征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 区域经济处

为切实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委研究起草了《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书面意见,于2024年8月3日前反馈我委。

电话:020-83133143

邮箱:fgw_qujj8@gd.gov.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处

邮编:510031

附件:1.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9-09 14:26:00

截至8月4日,收到反馈意见13条。经研究讨论,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
1建议将第八条“鼓励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探索建立产业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将共享结果运用于各类考核评价工作”修改为“鼓励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探索建立产业共建共享机制,强制将共享结果运用于各类考核评价工作”。未采纳。推动产业共建共享目前还处于鼓励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阶段,相关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探索完善,暂不宜作强制性要求。
2建议增加省级发改或工信部门关于产能评估的内容。因珠三角转出地产能布局较为市场化,大多为全国甚至全球性产能,应避免过剩行业产能转移新增造成重复投资和财政浪费的问题。原则采纳。关于优化产业布局的条文中已宏观概括相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产业承接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承接重点领域,优化全省区域产业布局。
3建议明确转入地和转出地关于省内财政转移支付比例的动态调整内容。珠三角转出地相应地增加转移支付,而转入地根据产业增加值财税规模,相应地减少转移支付,促进两地政府的积极性。未采纳。转移支付需考虑多方面因素,不属于本条例规范内容。同时,根据有关部门反馈,分配转移支付时已考虑对相关指标进行测算。
4建议建立省级政府产业转移动态项目库,按照转移形式划分不同类型(如完整转移、部分转移、新增产能、产能划分等),避免财税补贴导致加速折旧的倾向,避免重复投资倾向。未采纳。相关建议已在我省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充分体现,且相关政策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如在法规中规定过细不利于政策实施的灵活性和精准性。
5建议在第三十四条增加“省人民政府科技、知识产权、金融、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鼓励产业转出地科技企业在产业承接地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知识产权运营”。原则采纳,并作适当调整。
6建议在“第六章 发展环境”增加一个版块《生产性服务》。未采纳。“生产性服务”已在制造业转移相关条文中有所体现。
7为确保条例的严谨性,建议在第一条中,明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指的是哪些法律、哪些行政法规。未采纳。产业有序转移工作涉及面广,存在一定关联的法律法规众多,为保证立法用词简洁清晰,不宜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产业有序转移领域暂无直接对应的上位法,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没有直接上位法的,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8产业转移工作涉及劳动者布局,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第五条)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纳。
9“不同文明包容共存、交流互鉴,在推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应忽视各类市场主体存有不同文明底蕴的状况,建议将第八条中的“鼓励建立产业转移交流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形成常态化交流机制”完善为“鼓励建立产业转移交流互鉴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形成常态化交流互鉴机制”。未采纳。原条款表述已包含互相交流学习借鉴的意思。
10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建议第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型企业、链主企业加快产业链关键资源整合,构建”完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构建”。原则采纳,并作适当调整。
11从新的生产力理论或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角度出发,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完善为“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以便与第三十六条中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更好地呼应。采纳。
12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为“引进社会资金参与产业有序转移”。社会和资本的区别,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或以人民为中心和以资本为中心的区别是一致的,建议不要将社会和资本并列起来当成相同事物或模糊事物进行表达。未采纳。“社会资本”为规范表述,在国家及各省市文件中均有使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3浅谈边界感、他制他律的人格、体制内的优劣。未采纳。该意见未对本条例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相关附件

附件1 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关于《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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